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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类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作者:顺飞商标转让网 时间:2024-01-09 08:38:29

商标,不单单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更是企业创立信誉和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近年来,商标抢注的事例频频出现,“海信”、“五粮液”在境外遭抢注的风波未平,苹果与唯冠关于“iPad”之争又使商标抢注成热议话题,而“草根”、“微信”正被申请注册为商标更是掀起了商标抢注的网络风云。企业该如何防止自己的商标被抢注呢?

防止商标被抢注,企业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商标申请注册要早。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确定了申请在先原则,因此,企业要尽早提出商标转让申请。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不以商标已使用为条件,按照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原则,企业在将某一标志投入商业使用前,就可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将该标志注册为商标的申请,而不是待该标志投入使用或成为知名品牌时才能提出申请。二是商标申请注册要全。由于商标具有地域性,在一国已注册的商标不意味着在另一国也享有商标专用权,为防止商标在境外被抢注,企业应在商品销售及计划销售的国家或地区尽早全面注册。

企业注册商标的时间越早,就越能抢占先机,为企业的品牌塑造打下良好基础。商标就相当于一个企业标签,标签化程度越深,消费者对企业品牌和产品的印象越深刻。而商标转让就相当于为企业定制了一个标签,企业注册商标的时间越早,就越能抢占先机,为企业的品牌塑造打下良好基础。日前,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叫停了地方政府商标评选认定。

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使市场和消费者成为品牌价值的最终裁判者。“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免检产品”等,政府评选的各种“商标”一度让人眼花缭乱。客观而论,其中不乏良好的用意:一方面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树立品牌意识;另一方面引导消费,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起步阶段,这种评定或许有其必要性,也发挥过积极作用,可以算作一种有益的尝试。教训是惨痛的——三鹿奶粉曾头顶“驰名商标”“免检产品”等光环,但这不仅没能保证其产品质量,反而引导更多消费者购买,致使三鹿“毒奶粉”危害深远。

陕西奥凯电缆公司产品也曾获“陕西省著名商标”称号,顶着这个光环,其劣质电缆远销多个省份。鉴于这些问题,官方品牌评定呈缩减之势: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免检产品”退出历史舞台;同年,国家质检总局宣布不再办理“名牌产品”评选活动;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和宣传。

在此背景下,由省级工商部门认定的“著名商标”,以及由地级市工商部门认定的“知名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叫停,既是应然之举,也是必然之举。总之,行政力量逐渐退出,市场的竞争公平化程度越来越高,让更多企业有机会通过激烈的竞争赢得市场,优胜劣汰,进而倒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打造更多的、真正被市场和消费者认可的驰名、知名商标。

定将已经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予以注册的人,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的申请。只有经商标局依法审查和核准注册的商标,才是注册商标。所谓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由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管。因此,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是由商标局集中统一办理的。

决定将已经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予以注册的人,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只有经商标局依法审查和核准注册的商标,才是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用“圆圈R”表示,“圆圈R”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圆圈里的“R”是英文“Register”(意为“注册”)的开头字母。

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擅自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非注册商标一般用“TM”表示,“TM”是商标符号的意思,即标注TM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

在标志被作为商标而使用在先的情况下,若未申请注册,则在后的申请人可以以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注册,取得该标志的商标专用权。我国对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商标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商标是否经过申请人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过商标局核准,申请人便取得商标权。反之,如果商标所有人不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即使经过长期使用,也同样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

不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除非其在先使用已经形成了一定范围的影响,否则,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不能形成所谓的在先权利,其与在后注册商标之间一般也没有冲突,依法保护在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法律所要求。

未注册商标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是可以使用的,但其使用仅允许在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被核准注册之前;在他人注册之后,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仍然使用的,则会受到侵权之诉而被禁止。

商标转让公司认为把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作为商品的装潢部分使用,这不是一般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但这类行为将冲淡他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把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作为商品的装潢部分使用,显然,商标注册公司认为这不是一般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但这类行为将冲淡他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因此,《商标法》第57条第7项规定了“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也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具体明确了《商标法》第57条所规定的注册商标侵权行为,其中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在这里,给大家讲解一个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1985年,甲制药厂申请注册了“安怡”商标,该商标由椭圆形外框和框内的A形花瓣图形、“安怡”的中文及拼音标志组成,核定使用在人参蜂王精口服液制品上。“安怡”人参蜂王精口服液制品由于精美的包装和较高的质量多次被评为A市的知名商标。在国际市场上,该产品则远销欧美、东南亚等20多个国家,并被美国《健康食品》杂志列入最畅销商品的排名榜,在世界华人中享有极好的商业信誉和较高的知名度。2010年下半年,甲制药厂发现市场上正在出售乙制药厂生产的另一种人参蜂王精口服液制品,使用的商标是“东神”。

在“东神”商标的下部印有五份硬币大小的图案,图案由交叉的橄榄枝所组成的圆环,圆环中的A形花瓣构成,与甲制药厂在同类的保健品上使用的图案形状、大小、位置均相同。“东神”人参蜂王精口服液制品投入市场后,甲制药厂很多原有特约经销商纷纷致电询问“安怡”产品和“东神”产品之间的关系。当年,甲制药厂的产品出口额和国内市场销售都急剧下跌。现在,甲制药厂准备以乙削药厂使用“安怡”注册商标标作为商品装潢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制药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赔偿多少,河北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其实在《商标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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