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顺飞商标转让网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19类商标出售收费标准

19类商标出售收费标准

作者:顺飞商标转让网 时间:2022-11-13 08:32:20

为何在自贸区注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会成为主流呢?这个标题我们重点要阐述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注册地会选择自贸区,第二为什么是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而不是内资?注册地选自贸区有何优势(不分内外资)?

1、允许开设商业保理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在自贸区外,融资租赁公司是不能混业经营的。在自贸区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2、可设立跨境专户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开立跨境人民币专户,向境外借取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人民币借款额度采取余额制管理。“央行关于支持自贸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规定: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5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该政策有助于区内融资租赁企业获得成本更低的资金,更具国际竞争力。

3、企业担保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便利政策。“央行30条”规定: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规定: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需到外汇局申请办理事前行政审批手续。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不受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被担保人盈利状况及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股权关联条件的限制。

4、资金池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国内、国际外汇主账户等本、外币资金池业务。“央行关于自贸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规定: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规定:区内企业已开立的境内外币资金池账户、国际贸易结算中心专用账户名称统一改为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并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5、外汇结汇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融资租赁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规定: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结汇之后的资金要放到对应的人民币专用账户,这个账户是受监管的,资金使用必须有真实、合理的用途。

6、货款支付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的便利政策。《试验区境内外租赁服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规定:允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外汇局可按照无关单外汇支付方式进行核查。

7、境外放款业务《试验区境内外租赁服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规定: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该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8、审批权限下放自贸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限下放,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为什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更易办理由于考虑到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压力以及在自贸区试点的风险可控性考虑,在自贸区内注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流程更加简捷化,具体内容包括外资在实施简化办理的前提是主管部门对于新设企业须自我确认已符合《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和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并具备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的各类条件,由原先的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改为企业主动承诺符合条件。总的来说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条件和流程都简便了很多,操作难度大大降低,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自贸区注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原因。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有哪些程序?

(1)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审查员发出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提交资料通知书等)和申请人的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

(2)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书;

(3)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存在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缺陷的,审查员应当予以驳回;

(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者提交资料通知书等逾期不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

此外,根据需要,审查员还可以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在实质审查程序中采用会晤、电话讨论和现场调查等辅助手段。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区别?

1、实质审查是应申请人请求而作出的,且申请人需要同时缴纳费用,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此项费用或未提出请求,则所提出的发明申请,即使已经公布,也将因此被视为撤回,也就是白白贡献给社会而不能获得专利权。初步审查请求则是提交申请之时默认提出的,申请人只需缴纳基本的申请费和公布费并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即可令其申请进入初步审查程序。

2、实质审查的内容比初步审查要多得多,要求也相对严格了很多,在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说明书公开程度、权利要求撰写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设立了更高的标准。符合标准则获得授权,不符合标准则被驳回。

3、因为标准更高、审查员工作量更大,所以实质审查程序持续时间也比初步审查要长很多,比如初步审查可能只需要3个月,而实质审查往往需要1-3年甚至更长时间。此期间内,申请人需要根据审查员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意见和对申请文件的修改,直至申请文件符合授权标准。否则审查员有权予以驳回。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此处商标注册人即商标所有人,既包括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申请人,也包括商标转让后的受让人,还包括商标权因转让以外的事由移转后的商标权的继受人。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由于李某不是“华衣”商标的所有人,因此李某的申请不会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

许多申请商标注册的人,即使在商标注册成功后也会申请商标注册,商标的转让和变更都不清楚。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如果我们不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那么在未来处理相关业务时,我们会提交错误的材料,这肯定不会被批准,浪费时间。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今天会为您区分这两者的区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变更: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并交送有关登记机关发给的《变更证明》。商标变更由商标注册人的一方提出。商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发给商标注册人《受理通知书》,变更时,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需要一并变更。

商标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在此过程中,双方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并出具行业受理通知书。商标局同时发给双方。

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人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其地址、名称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商标转让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核实,并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予以公告。经审批未通过,使转让登记生效。

商标变更:商标注册的主体没有变更,只有注册人的姓名或者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才需要变更注册。

商标转让: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发生变更的。商标的地址、名称等注册事项虽然没有变更,但实质上属于该商标的法人已经变更,需要办理转让注册手续。

商标变更:有关注册事项中,所有权未发生变更。同时,商标变更要求注册人注册的所有商标必须同时进行变更注册。

商标转让:手续生效后,商标所有权发生变化,商标转让可以另行办理。不需要注册人注册的商标,一律办理转让手续,但转让的商标与其他不可转让的商标类似的,应当一并转让。


 

版权所有:顺飞商标转让网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