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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类商标买卖代办

作者:顺飞商标转让网 时间:2022-06-23 08:53:16

商标转让和注册商标不同,商标转让时直接购买他人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这样的话商标转让有手续费吗?我司专家给出的回答是:商标转让有手续费。商标转让费用包括两部分:

第1:商标转让受理费。申请商标转让,每转让一件都会向商标局缴纳官费1000元/件。

第2:商标转让代理费。若委托给商标转让代理公司办理的话,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代理费用。

商标转让需要的材料:

1、待转让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一份;

2、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其护照及中文译本);

3、转让方与受让方须在《转让申请书上》加盖公章或签字;

4、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商标使用转让合同》加盖公章或签字;

5、转让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副本原件或复印件的公证件一份;

一、商标转让由商标局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签发转让证书。

二、买卖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协议。

三、商标权人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对商标进行公证,取得商标声明公证。

四、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公证书交商标局,然后交纳转让手续费(一般1000元)。

五、商标局应当在1-2个月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开始审查。

六、商标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8个月内发布公告,并向双方签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书。

七、商标/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需双方签字或盖章)

八、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或者合同。

九、转让人、受让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凭许可证)。

十、公证处商标声明公证书(按商标局要求)。

十一、、请提供经营代理公司的经营者身份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翻译机构确认的中文译本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成功后,商标局不再发给新的《商标转让证》,而是发给《商标转让证》,与原《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

商标在转让前同时转让的,应当同时提交原商标局出具的商标转让证明。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转让注册商标,不得造成识别错误、混淆或者其他不利影响。一般来说,注册商标转让人持有的其他商标与同时转让的商标近似或者相同的,必须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否则不予批准转让注册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应当注意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或者已经延长(超过商标有效期半年)的,必须同时提交续展申请。否则,该商标的转让将随着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届满而失效,商标局不予批准该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提出转让申请后,商标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向转让人和受让人发出《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转让人、受让人发出《商标转让不予受理通知书》。

商标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应当向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书(直接办理的,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地址以挂号信方式向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书;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将更正文件送交代理机构),并要求申请人限期(一般在收到更正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将商标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者不批准。转让申请经批准后,直接办理的,由商标局按照申请所填地址以挂号信方式将商标转让证书发给受让人;委托代理办理的,商标转让证书将寄给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转让,应当公告。

证书上的签字日为公告日,受让人自公告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者不予批准的,由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转让申请中的受让人属于一人以上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者证明只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当申请补发。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将全部文件送交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类别按《商标注册证》批准的国际分类填写。

自五月一日,新商标法实行之后,商标在申请中出现了很多的改动,比如:以前不需要营业执照的盖章扫描件,但是现在必须要彩色扫描的营业执照扫描件。以前的个体注册不需要代理公司盖章(个体户执照上)但是现在,必须要有代理公司盖的章商标局才会认可。

所以,不仅在文件上做了更新,在权利和责任上也重新划分了。更加明确了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新商标法实行之后,商标的受理通知书的排版也发生了变化。新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和旧版的内容上是一直的,排版上略有差别。再有,新商标法实行之后,商标进入初审公告之后会下发商标的公告受理通知书,上面显示公告商标的注册人信息,公告期号以及商标的注册号等内容。这是之前所没有的,商标法的不断改进,使很多东西更加具体化,也避免了很多的制假造假现象的发生。以后有什么更新的地方会及时的通知大家哦。

商标构成要素是商标成立的前提,但并非所有符合这一要素规定的商标都能得以注册。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某些标志禁止作为商标: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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